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獲悉,因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紹興市華方園傳動科技有限公司被行政處罰。

據瞭解,2017年6月1日,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紹興市華方園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共安裝有34臺硫化罐(工作壓力0.4MPa、工作介質為蒸汽)(產品編號分別是:12119、12118-1、12118-2、12120、2014061、2014060、2013179、2016413-1、2016411-2、2016414-1、2016412-2、2016412-1、2016414-2、2016413-2、2016413-3、2016411-1、2016410、2013178)和4臺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編號分別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正處於使用狀態,其中出廠編號020459K3965和15040300兩臺為燃油驅動的叉車,出廠編號D00078和16050588為電池驅動的托盤堆垛車。


2017年6月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紹興市華方園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共安裝有34臺硫化罐(工作壓力0.4MPa、工作介質為蒸汽)(產品編號分別是:12119、12118-1、12118-2、12120、2014061、2014060、2013179、2016413-1、2016411-2、2016414-1、2016412-2、2016412-1、2016414-2、2016413-2、2016413-3、2016411-1、2016410、2013178)和4臺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編號分別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正處於使用狀態,其中出廠編號020459K3965和15040300兩臺為燃油驅動的叉車,出廠編號D00078和16050588為電池驅動的托盤堆垛車。經調查查明,2017年3月,該公司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安裝瞭上述18臺硫化罐並投入使用;此外,該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使用上述4臺未經檢驗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編號分別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其中出廠編號020459K3965和15040300兩臺為燃油驅動的叉車,出廠編號D00078和16050588為電池驅動的托盤堆垛車。因該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憑證,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紹興市華方園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已經實施安裝的硫化罐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2、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廠(場)內機動車輛;3、對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整,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合計處以罰款人民幣130000元整。該公司應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紹興市工商銀行營業部(賬號:1211012029200064317;戶名: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地址:紹興市勝利東路180號)繳清罰款,並履行其餘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大卡車專用4錄行車紀錄器|大卡車專用4錄行車紀錄器安裝

經調查查明,2017年3月,該公司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安裝瞭上述18臺硫化罐並投入使用;此外,該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使用上述4臺未經檢驗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編號分別是:020459K3965、15040300、D00078、16050588),其中出廠編號020459K3965和15040300兩臺為燃油驅動的叉車,出廠編號D00078和16050588為電池驅動的托盤堆垛車。因該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憑證,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表示,紹興市華方園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已經實施安裝的硫化罐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2、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廠(場)內機動車輛;3、對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整,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合計處以罰款人民幣1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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